不久前,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提出,希望環評法的修改能夠列入人大的工作計劃。的確,在新環保法明確按日計罰等創新性條款,亮出“鋒牙利齒"的情況下,其配套性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簡稱“環評法")仍有些與其不協調之處。兩部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的內容確實不*一致。
比如,新環保法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環評法對環評范Χ的規定卻相對較窄。再比如,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滿足“三同時"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且“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而環評法僅規定建設單λ在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防治污染設施等進行重大變動后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而無需符合此前批準的環評文件,等等。
但環評法zui主要的問題,還是其自身“不給力"導致實施過程中產生諸多問題。比如,環評法允許沒有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補辦手續,這就導致企業或項目可以先上馬后補辦,大量“邊建設邊環評"的項目上馬,與法律的缺洞不無關系。環評法的不完善,還給腐敗留下了空間。今年2月,中央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指出該部存在的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問題,跟這不無關系。更多詳情請點擊www.zcboyu。。com
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曾直言:“環保部真正的、zui大的權力是環評"。為遏制權力尋租,陳吉寧提出了環評機構一律脫鉤的要求。脫鉤之舉的意義自不待言,但它zui終也得解決其利益附屬問題。要想阻斷其腐敗鏈條,并且使環評法成為新環保法實施的助推器,必須給某些缺洞打上補丁。
環評法的修改,*要務是要解決環評的程序問題,讓程序成為遏制環評“任性"的堅強堡壘。要通過科學的程序設計,使必須進行環評的規劃和項目只能依法進行環評,沒有“旁門左道"。程序設計要堅持“環評前置"原則,不能以簡政放權的名義放松“環評前置"的要求。
要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一法批準環評報告的機構和負責人的懲處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故意非法起草和批準環評報告的機構和人員,造成重大環境事故的,要終生禁入環評行業。包括眼下存在的環評腐敗存量,也不能輕易放過,而要納入反腐框架下嚴加追究,讓對環評腐敗的追責落到實處。
在新《環保法》亮出“鋒牙利齒"的情況下,與之配套的環評法仍有些與其不協調之處。而要消除環評腐敗,就必須給這些缺洞打上補丁。